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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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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9:07 来自安徽 阜阳


















为深入推进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行业警示和普法教育作用,现公布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冯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1月28日,六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陆女士电话投诉,称其在冯某处报名参加三河古镇1日游,期间消费600元购买了一副眼镜,事后想要退货退费,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冯某并非旅行社工作人员,也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六安市文旅局依法对冯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02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舒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案

2026年4月2日,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反映游客与舒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发生合同约定纠纷。调查发现,该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提供导游服务,但实际行程中并未提供导游服务,并在游客提出“没有导游”后,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舒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舒城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导游刘某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4月24日,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针对游客投诉北京五日游的纠纷,对六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六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6年4月18日从霍邱发团北京五日游的导游与投诉人反映的实际导游不是同一个人。通过调查核实,北京五日游全程跟团导游应是刘某某,实际却是张某某。导游刘某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 源 | 六安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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